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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院對工務局前領導及商人貪腐案作一審宣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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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人罪成分別判3年至24年徒刑

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今(31)日下午對工務局前領導及商人貪腐案件作一審宣判,合議庭判決如下: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u)項、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13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)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十二項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十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偽造文件罪」,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11/2003號法律(經第1/2013號法律所修改及重新公佈)《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》第27條第2款配合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四項「資料不正確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2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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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13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行賄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八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「偽造文件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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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嫌犯關偉霖:判18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13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「行賄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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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嫌犯吳立勝:判15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8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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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嫌犯史鐵生:判20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8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「偽造文件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;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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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嫌犯吳驥年:判8年6個月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6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行賄罪」,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判處4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8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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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嫌犯劉寶芳:判10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6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行賄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4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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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嫌犯黃其俊:判7年6個月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6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判處4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7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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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嫌犯左天賢:判3年6個月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偽造文件罪」,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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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嫌犯賈利安:判20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u)項、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13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)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項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六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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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嫌犯李惠清:判12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8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2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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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嫌犯鄺尹詩:判15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8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)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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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嫌犯文禮聰:判15年6個月徒刑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8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)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5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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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嫌犯蕭家權:判9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6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行賄罪」,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4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9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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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嫌犯胡家儀:判10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6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行賄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4年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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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嫌犯李涵:判18年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,判處8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)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」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針對每項犯罪,各判處5年的徒刑;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偽造文件罪」,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;

各罪並罰,合共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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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嫌犯李永峰:判3年6個月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偽造文件罪」,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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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嫌犯尤曉娜:判3年6個月徒刑

—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/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偽造文件罪」,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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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控第六嫌犯潘暖荷和第九嫌犯梁嘉儀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p)及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競合《澳門刑法典》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犯罪集團罪」,判處罪名不成立。

指控第十九嫌犯李海燕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/97/M號法律《有組織犯罪法》第1條第1款u)項、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黑社會的罪」競合《澳門刑法典》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犯罪集團罪」,以及《澳門刑法典》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)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」,均判處罪名不成立。

指控第六嫌犯潘暖荷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均判處罪名不成立。

指控第九嫌犯梁嘉儀和第十九嫌犯李海燕各以直接共同正犯、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2/2006號法律(經第3/2017號法律所修改)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「清洗黑錢罪」(加重),均判處罪名不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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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案中的其他扣押物、案中所涉及的犯罪所得、由案中所涉及犯罪而衍生之所得、被第一嫌犯李燦峰所隱瞞的財產(尤其考慮到檢察院所提出的申請),相關合議庭考慮到案中涉及大量的扣押物或被查封之物(包括動產及不動產),同時為免影響案件判刑部分的程序,針對該等事宜將適時再作出決定。

參閱初級法院第CR2-22-0171-PCC號案的合議庭裁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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